2006年2月2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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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地被强占 处罚避重就轻
宁海5农民叫板国土局
董小军

  本报讯  承包地被非法占用,村民向行政部门投诉,责任者被责令退还土地,但村民对处罚决定并不认可,认为应对责任者作出更加严厉的惩处,恢复被破坏的土地,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状告当地国土资源局。近日,宁海县法院作出判决,确认县国土资源局原先的处罚决定违法。
  蒋增训等5人是宁海县跃龙街道枧头村村民。2004年9月6日,有人用挖掘机开道,毁掉了他们的承包地上的农作物,并强行占用了部分土地。当年9月23日,他们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投诉,要求查处这起违法案件。去年4月,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,认定宁海县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20380平方米,倾倒渣土12228立方米,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,没收了其倾填的渣土。
  但村民们认为,这样的处罚太轻了,应责令企业拆除违法建筑物,恢复土地原状。去年4月15日,蒋增训等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状告宁海县国土资源局,要求撤销这个处罚决定,将这起严重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,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。
  去年5月17日,法院公开审理此案。庭审中,如何处罚土地违法者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。被告代理人表示,这家企业占用的土地是建设留用地和待置换用地,符合土地征用总体规划,处罚决定是正确的。但原告说,法律上没有所谓建设留用地的概念,本案所涉土地在占用前一直由农民耕种,毫无疑问属于农用地。庭审后,由于其他原因,法院一度中止了对本案的审理。去年11月16日,法院恢复了对该案的审理。其间,本案所涉土地经过国务院批准,由宁海县政府征用。
  近日,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确认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。法院认为,《土地管理法》只规定了3种土地性质,即农用地、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,并不存在所谓的建设留用地和待置换用地,被告应该作出拆除土地上建筑物、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。但由于本案所涉的土地已经国务院批准转为建设用地,因此,撤销原先的处罚决定已无实质意义,故只是判决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。